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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關于進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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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10 18:0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联合印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關于進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發〔2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四单位相關部門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問。

一、请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答:資本市場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國经济社會發展和資本市場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發多见。進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關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價流程,對于维護當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已质押给他人,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會尽量多的冻结债務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與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後,质权人無法按照协议自行對质押股票進行变價,也容易使其错失商業良機,不利于质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發的《關于在执行工作中進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構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

因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涉及协助機關冻结系统的改造,《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出台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即與中國证监會、中國结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術等部門就新型冻结方式的技術实现路径進行反复研究,并最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同时,虽然《意见》仅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關工作,但為避免在实践中人民法院與其他冻结质押股票的有权機關產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证监會又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冻结质押股票的主要部門進行會商,并以联合會签的方式印發该《意见》。

在意见起草過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义思想為指导,深入學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進工作总基调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為经济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對各方當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過程中應當坚持比例原则,避免過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對债務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對证券市場發展可能產生的影响。

二是服務保障证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在《意见》出台過程中,一方面,我们着力解决质押股票冻结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题,為保障股票质押权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場化运行规则和有關行政监管规则。《意见》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质权人处置变價股票时仍然要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關業務规则。

三是坚持問题导向。针對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無法自行变價等問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明确具體的解决方案,着力解决各类市場主體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問题,尽可能释放冻结财產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場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权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执行程序也不例外。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對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價实现质押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也應當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变價,防止质权人和债務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這是公正司法在执行领域中的具體體现。

二、《意见》與《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有關质押股票冻结规定的關系是什么

答:刚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構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意见》则是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進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基础上,《意见》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價等問题做了明确具體的规定,這對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协助機關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意见》過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問题:

一是,《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應當提前冻结债務人在证券公司的資金账户,《意见》對此没有强调,而是在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准许质权人自行变價股票时冻结债務人的資金账户。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两點考虑:1.冻结資金账户的目的是防止股票变價款進入資金账户後被恶意转移。但按照《意见》确定的新型冻结方式技術实现路径,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後,并非所有的质权人都會申请自行变價股票,冻结质押股票时提前冻结資金账户,不仅必要性不足,而且也會徒增执行成本。2.對于实践中存在的,甲法院在先冻结了质押股票但未冻结資金账户或者轮候冻结資金账户,乙法院在先冻结了資金账户但未冻结或者轮候冻结质押股票,股票变價款進入資金账户後應该如何处理的問题,我们認為,参照相關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考虑到資金账户的特殊性,在這種情况下,冻结质押股票的效力應當及于進入資金账户的股票变價款,甲法院對变價款為在先冻结,相關法院可以依此進行解决。當然,為尽可能减少争议,执行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尤其是通過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质押股票时,可以一并冻结债務人在证券公司的資金账户。

二是,《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冻结质押股票產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协调解决。按照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門會商,最终以部門联合會签的方式出台《意见》,并在《意见》第十二条中明确了争议解决機制。

三是,《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系统改造完成前已经完成的冻结不适用新型冻结方式。對此,《意见》從技術实现和实践需要考量,在第一条、第十条進一步明确為,對质押股票進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意见》,但轮候冻结转為正式冻结的,或者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辦理的正式冻结進行续冻的,依當事人或者质权人申请,可以按照本意见辦理。

三、我们注意到,《意见》第三条规定协助機關受理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後,需要在系统中對质押股票進行标记。请問,此处的“标记”和“冻结”是什么關系?股票被标记後,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

答:《意见》之所以區分“标记”和“冻结”,主要是基于两個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刚才提到,在傳统冻结方式下,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一般會尽量多的冻结债務人持有的质押股票,這不仅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而且在上市公司将這一情况進行披露後還會引發市場恐慌。為此,《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只要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即可。股票冻结後,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機關即在系统中将该部分股票调整為冻结状态,并可以通過邮寄、電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直至满足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数量為止。另一方面,為防止债務人與质权人恶意串通,擅自转讓股票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也需要對质押股票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协助機關在系统中對這些股票進行标记。這不仅可以防止债務人、质权人任意处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冻结情况时,也可以全面、准确的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場主體更加清晰、准确的预期。综上,關于“标记”和“冻结”的關系,可以简单概括為“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這一目的的手段。

關于“标记”的效力,《意见》第三、六、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對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质权人可以申请自行变價,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對已被标记的股票進行冻结的,协助機關按照轮候冻结辦理。三是,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對被标记的股票進行强制变價,目的是防止实践中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價也不解除對股票的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進、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

四、《意见》规定质权人可以自行变價股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答:之所以允许质权人自行变價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一方面,因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断波動的,法院将其冻结後,如果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变價,不仅會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會因错失变價良機而最终损害债務人和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與其他财產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過二级市場進行交易,有公開的交易價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一般也不會存在恶意串通低價转移财產损害案件债权人权益的問题。换句话说,如果质押股票未被司法冻结,质权人和债務人可以根据其达成的协议按照市場化规则处理质押股票变價問题,而在傳统冻结方式下,這一市場化运行规则将被阻断。《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價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場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對质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响。

综上,允许质权人自行变價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後,也能為後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五、如果案件债权人、债務人對于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價的行為有异议,應该如何救济

答:在起草《意见》過程中,我们高度重視對案件债权人、债務人权益保護問题,并進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论证。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执行行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债权人、债務人對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價的行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质权人發放变價款时,债权人、债務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释關于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進行处理。各地法院在具體适用《意见》過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關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務人救济权利,依法公正保障當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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